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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凯赛德水暖配件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3 18:20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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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凯赛德水暖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平市凯赛德水暖配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事件
开平市凯赛德水暖配件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205,357.68 元
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535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2519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开平市凯赛德水暖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环叠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卫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小红,广东朱甲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海,广东朱甲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北2号(1号楼第二层、7号楼第四层)。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凯赛德水暖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平市凯赛德水暖配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PZDM201944070000000014,担保金额为210000元的保函作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平市凯赛德水暖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开平市凯赛德水暖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顾玮琦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孙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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