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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3 18:20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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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陈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事件
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4,760,000.00 元
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38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穗西工业区月桂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顺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林,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臻业,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北2号(1号楼第二层、7号楼第四层)。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陈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保单号为6303130181820190000079,担保金额为476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顾玮琦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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