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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太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3 18:20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61
摘要: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太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101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作信用担保。

事件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太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110,160.00 元
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101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1990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华发路**首层之二。法定代表人:何爱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国,广东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圃灵路**厂房二第**之一法定代表人:蒲俊梅。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主要负责人:李华林,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太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101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作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富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101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紫怡

裁定日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黎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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