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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叶生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得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机李子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07.23 18:20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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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超飞,被告李子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德秀到庭参加诉讼。

事件
陈叶生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得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机李子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金额
纠纷金额:95,772.46 元
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依交强险向原告陈叶生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95772.46元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6民初1815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叶生,男,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超飞,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子骥,男,汉族,住***。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得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德全。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王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秀,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超飞,被告李子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德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得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方答辩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涉案肇事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对原告各项主张有异议(详见附表)。

被告李子骥的答辩意见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意见一致。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7时52分许,原告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容桂升平路倚湖居A区出口对开时,遇被告李子骥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上述路段,因被告李子骥未让行车道正常行驶车辆优先通行,致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陈叶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调查,被告李子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桂洲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从2016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29日,住院18天,诊断为:1.右外踝骨折;2.右距骨骨折;3.左侧上颌窦前、外壁骨折;4.右侧眉弓皮肤裂伤;5.全组副鼻窦炎;6.鼻中隔偏曲。医嘱要求避免用右下肢负重、行走,门诊每月定期拍片复查,休息90天。为此原告合计花费医疗费元,该医疗费均由原告支付。

2016年8月18日,广东法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原告右下肢损伤后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其右足内侧纵弓骨性结构破坏属十级伤残,为此原告支付鉴定1500元。

另查明,被告李子骥驾驶小轿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500000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车所有权人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得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再查,原告在佛山市顺德区钻朗卫厨制造有限公司任门卫一职,月薪为1700元。

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46元(计算详见附表)。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经审查,原告委托广东法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程度的鉴定,该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该单位进行鉴定包括对现有文证及影像材料进行分析、审查,并对原告本人进行法医临床检查,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充分考虑原告病历、出院记录、本人的体格检验情况及参考X片等作出伤残评定,鉴定程序合法,可作为原告伤残程度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本案中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并未举出充分反驳证据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事由,因此鉴定机构的认定依据属合法有效,故本院对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对原告提供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对于上述费用,被告李子骥驾驶小轿车已向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首先,按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依照分项赔偿,第一,原告的损失属于死亡伤残赔偿范围的有住院期间护理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元、误工费612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共计元,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故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此项应先向原告赔偿元。第二,原告的损失属于医疗赔偿范围由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合计元。未超过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故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此项应先向原告赔偿元。综上,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向原告赔偿合计.46元。原告各项损失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完毕,原告主张被告李子骥、佛山市顺德区得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费部分,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是败诉方,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依交强险向原告陈叶生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6元;

二、驳回原告陈叶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陈威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筠

附录

附表:

赔偿项目(元)

原告主张(元)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

本院认定(元)

认定理由

1

医疗费

门诊费用的票据为复印件不予确认。

依照票据据实计算,门诊票据虽为复印件,但盖有医院收费章,本院予以确认。

2

伙食补助费

1800

无异议。

1800

按每天100元计算,住院合计18天。

3

营养费

2000

过高,同意给付1000元。

0

医嘱未要求加强营养本院不予支持。

4

住院期间护理费

2100

无异议。

2100

依照护理费票据据实计算。

5

残疾赔偿金

申请重新鉴定。

元/年×14年×13%=元。

6

鉴定费

1500

不属于保险责任。

1500

该项费用的支出为原告确定自身损失的必要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

7

误工费

误工天数为108天。且据被告所知,原告五月份已回去上班。

6120

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5五月份回去上班,故误工天数为住院天数加医嘱休息天数,合计108天,即误工费为1700元/月÷30天×108天=6120元。

9

交通费

2000

没有票据,酌情处理。

1000

酌定1000元。

10

精神损害抚慰金

15000

不予确认。

12000

原告次责,本院酌情支持12000元。

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

共计:.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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