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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冰冰、姚文清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3 18:20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18
摘要:

本院受理原告华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冰冰、姚文清、姚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华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事件
华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冰冰、姚文清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1315.2万元人民币
结果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判决: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朱冰冰、姚文清、姚驰名下的财产,以价值1315.2万元为限。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保679号

申请人:华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老三届首座大厦1幢1单元21层12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8280XD。

法定代表人:米莹,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洋,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朱冰冰,女,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姚文清,男,汉族,1959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姚驰,男,苗族,1991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诉讼记录

本院受理原告华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冰冰、姚文清、姚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华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朱冰冰、姚文清、姚驰名下万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朱冰冰、姚文清、姚驰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420号。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顾 阳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袁 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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