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3 18:20
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与孙艳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迪奥公司)与被告孙艳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6民初1242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石洲村委会岗北工业区伟业大道6号之二(1)。法定代表人:沈奕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波,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艳斌??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迪奥公司)与被告孙艳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迪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波,被告孙艳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法迪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不支付被告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资8900元;3.原告不支付被告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9154元;4.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5.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存在劳动关系,提成工资不应该计算在二倍工资中。被告自行离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答辩
被告孙艳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我于2016年8月1日入职法迪奥公司,担任销售一职,法迪奥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月均工资为12000元,法迪奥公司每月2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法迪奥公司未支付我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资。2017年7月31日公司以销售业绩下滑为由,口头告知我离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艳斌主张其于2016年8月1日入职法迪奥公司,担任销售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月均工资为120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5000元,其余为提成工资,法迪奥公司每月2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法迪奥公司未支付其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资;2017年7月31日法迪奥公司以销售业绩下滑为由,口头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孙艳斌就其上述主张向本院出具了居然??家招商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016年10月份出勤明细表、劳动关系终止协议书加以佐证。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载明法迪奥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29日、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1月23日、2016年12月21日、2017年1月22日、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4月20日、2017年5月20日、2017年6月22日、2017年7月24日向孙艳斌进行转账,金额分别为8890元、6169元、11732元、10554元、13151元、3670元、8863元、12738元、7774元、4594元、11024元,平均工资为9014元。法迪奥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与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实发金额的目的不予认可;对居然之家招商合同、2016年10月份店出勤明细表、劳动关系终止协议书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法迪奥公司主张与孙艳斌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存在劳动关系,提成工资不应该计算在二倍工资中??被告自行离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迪奥公司就其上述主张向本院出具了孙艳斌的工资表及提成表加以佐证。孙艳斌对工资表及提成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017年7月21日,孙艳斌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与法迪奥公司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法迪奥公司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资8900元;3.法迪奥公司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4775元;4.法迪奥公司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元;5.法迪奥公司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000元。2018年1月11日,丰台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7]第3565号裁决书:1.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与孙艳斌存在劳动关系;2.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孙艳斌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资8900元;3.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孙艳斌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9154元;4.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孙艳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5.驳回孙艳斌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主张权利,且就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出具证据加以证明。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法迪奥公司对孙艳斌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所查明的事实,法迪奥公司每月月底均向孙艳斌进行转账,且转账时间及大部分金额具有规律性,法迪奥公司亦未对上述费用进行合理解释,故对上述转账为法迪奥公司支付孙艳斌工资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认定孙艳斌与法迪奥公司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法迪奥公司应当支付孙艳斌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资8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法迪奥公司应当支付孙艳斌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本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法迪奥公司应当支付孙艳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1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孙艳斌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与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孙艳斌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资8900元;三、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孙艳斌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5000元;四、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孙艳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14元;五、驳回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广东法迪奥厨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生辉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钟泽
书记员姜菲书
记员吕鑫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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