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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春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春雨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

2021.07.23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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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春雨文化教育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事件
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春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春雨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
金额
纠纷金额:4801900.84元人民币
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民终3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春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寅春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严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晓斌,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鼎,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胡桥村委陈家村26号。

法定代表人:芮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林,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立新,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春雨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8号建伟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严红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春雨文化教育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8号建伟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刘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晓斌,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鼎,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春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丰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春雨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雨集团)、江苏春雨文化教育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文化公司的宿舍楼、餐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化公司与圣丰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该两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应对该两工程建设的人工费、材料费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文化公司应付款项。二、按照江苏金陵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圣丰公司有未按图施工的情况,审计时未对该部分予以核减。文化公司认为,该部分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三、根据双方签订的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知,该建筑物是作为厂房使用,但因未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验收,一直未按规划要求使用,仅堆放书籍,直至2016年,涉案厂房才通过消防验收。故文化公司认为,计算厂房工程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厂房工程整体合格后计算。

圣丰公司辩称:一、圣丰公司与文化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圣丰公司可以请求依照合同约定确认工程价款。二、涉案工程工程款多少已做出合法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的结论双方均认可。三、文化公司已经将春雨文化产业园工程全部投入使用,工程视为合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春雨集团、传播公司的意见同文化公司的意见。

圣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文化公司向圣丰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未付工程款之日的逾期利息,判令春雨集团、传播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圣丰公司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圣丰公司没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文化公司注册资本1058万元,成立于2001年9月。春雨集团注册资本3000万元,成立于2003年12月。传播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于1999年5月。文化公司名下有位于南京市××园内一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2009年1月15日,文化公司(发包人)与圣丰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文化公司"春雨文化产业园"厂房,工程地点: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26号(注:现门牌号码为南京市迈皋桥街道寅春路10号),工程内容:厂房建筑及安装;承包范围:厂房建筑及安装、室内消防工程;开工日期2009年1月15日至8月31日;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17292952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风险费)按确定的主要控制阶段支付现场实物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付至工程总造价的50%时,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如下:……厂房竣工验收合格5个月付款至厂房工程款的60%,竣工验收合格10个月付款至厂房工程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付至厂房工程款的95%,竣工验收合格后3年无质量问题付厂房5%作为质保金等。双方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土建工程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向业主移交竣工图纸和质保、结算资料,待竣工结算审核后四个月内支付到95%,其余5%作为质保金等。

2009年1月15日,文化公司与圣丰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注:工程名称、地点同厂房工程合同)工程内容:宿舍楼土建、安装及室内消防,开工日期2009年3月15日,竣工日期2009年9月30日;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6207179元等。

2009年1月15日,文化公司与圣丰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注:工程名称、地点同厂房工程合同)工程内容:餐厅土建、安装、室内消防工程,开工日期2009年3月15日,竣工日期2009年9月30日;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2166654元等。

2010年8月25日,文化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圣丰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春雨文化产业园"项目工程的相关辅助工程由乙方负责承建;工程造价暂定为1592900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1、……室外道路混凝土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20%,室外工程决算审计结束6个月内支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5%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1年内付清;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并经甲方、乙方、监理代表现场实测为准等。

2011年12月26日,文化公司(甲方)与圣丰公司(乙方)就甲方产业园工程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变更付款方式;甲方宿舍楼墙体开裂一事,如果确定是可修复的质量问题,须在鉴定后及时修复,并且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等。

2011年12月30日,文化公司向圣丰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内容为,由圣丰公司承建的江苏春雨文化产业园厂房、餐厅、宿舍主体工程已于2011年1月18日前土建竣工验收结束,现已全面投入使用;第三次通知圣丰公司最迟于2012年1月10日前撤场、拆除机械设备等。

在文化公司2011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中记载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为0元,全年利润总额-238700元,年末资产总额32848100元,年末负债总额23131700元。

2012年5月8日,文化公司(甲方)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春雨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备忘录,约定:双方确认,对工程施工的延期开工、竣工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停工、窝工等造成损失的责任,互相不予追究;乙方确保消防工程均按图纸施工,对未能按图纸施工的部分,须在15日内整改到位,同时及时向甲方提供消防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办理建设工程的房屋产权证明,乙方保证及时予以配合。

2012年5月,受文化公司委托,金陵公司出具春雨文化产业园厂房等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内容为,审计是对整个项目是合格工程的前提下的结算审计,对工程分部分项是否合格不在本次审计范围以内,该工程审定金额为26042717元(注:不包括压密注浆款),其中室外道路、给排水、消防管道工程1726568元;消防水池、泵房工程811705元;厂房工程17392397元;宿舍楼工程4066432元;餐厅工程2045615元;安装工程存在问题,审计对该部分未予以核减。对审定结果,文化公司、圣丰公司均予以认可。

2012年11月,文化公司委托南京恒鑫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公司)对文化公司生产厂房(注:消防部分)进行竣工检测,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2013年4月3日,经公证机关公证,圣丰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登录江苏春雨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查询到以下内容:在《2010春雨之路》文章中,提及2010年12月28日,建筑面积达3万余平方米的春雨文化产业园一期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在《2010财年总结表彰大会暨2011财年规划动员大会胜利召开》文章中,提及2011年4月9日召开大会时,经严军董事长提议,为纪念春雨文化产业园一期工程竣工投产,本次大会还特别授予了"春雨文化产业园基建办公室"特别大奖……。2010财年完成了春雨文化产业园一期工程的建设,建成万平方米的物流大厦并投入使用,……

2013年6月,文化公司通过邮政特快专递致函圣丰公司,反映圣丰公司施工部分整体消防、漏水等问题。圣丰公司拒收。

2013年6月,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圣丰公司,要求圣丰公司赔偿因厂房消防未通过验收,致无法使用厂房给文化公司造成的损失。2014年2月,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圣丰公司,要求其支付厂房屋面防水维修款52万元。

2016年2月3日,文化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

另查明,文化公司就厂房领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平方米。文化公司持有以南京远程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名义申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以文化公司名义申请的厂房加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相加后)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建设规划(建筑面积)相同。

审理中,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厂房消防工程存在问题,厂房室内、顶部多处有渗漏现象。文化公司对厂房现作为仓库使用。

圣丰公司陈述,厂房室内消防工程圣丰公司是分包给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的;质保期起点为2010年12月28日;恒鑫公司就厂房消防工程复查后已合格,但文化公司不去取报告;在文化公司主张的付款中,有三笔不应计算在对26042717元工程款的已付款中,是其它项目,即待摊支出(零星工程款)元、预付账款(付临时路垫碎石款4980元、玻璃幕墙损坏赔偿款3000元),文化公司尚欠工程款元;文化公司、春雨集团、传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是严红军夫妇,春雨集团是三家公司的总管理人,各公司的资产、资金、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调配,文化公司、春雨集团、传播公司符合资产混同、人员混同、经营混同的基本条件。

文化公司陈述,远程公司是项目公司,后变更为文化公司;因圣丰公司没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故厂房工程合同中消防施工部分的内容应属无效,文化公司建设宿舍楼、餐厅无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与圣丰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对此,圣丰公司是知情的,也有过错;厂房土建部分完成,但消防没有完工、验收,圣丰公司拒不提供验收的相关文件资料,厂房不能使用,文化公司主张30万元的损失,宿舍楼漏水,楼层之间有裂缝;春雨集团网页内容系宣传,并非文化公司的意思表示;厂房还存在圣丰公司未按图施工的部分,审计结果中未予以核减,应从圣丰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文化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元,尚欠元;春雨集团持有春雨的商标,没有实际企业,也没有业务,不存在办公地点;就消防整改和厂房屋顶维修,文化公司已与他人签订了合同,消防整改的合同价是元,屋面维修是48万元,屋面渗漏原因及修复方案鉴定费用为8万元。

圣丰公司表示,对消防整改费用和屋面维修方案、价格均不予认可。

圣丰公司曾申请对宿舍楼、餐厅所用建筑材料和人工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因圣丰公司不能接受文化公司提出的付款条件,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由圣丰公司提供的合同等,以及文化公司提供的报告等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圣丰公司与文化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签订的厂房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圣丰公司与文化公司同日签订的宿舍楼、餐厅工程合同,因文化公司没有办理宿舍楼、餐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无效。因圣丰公司没有消防工程的施工资质,故圣丰公司与文化公司就室外工程中的消防管道、消防水池、泵房施工签订的合同条款无效。圣丰公司作为施工企业,应对拟施工项目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进行核实,圣丰公司未经核实即开工,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圣丰公司与文化公司未就厂房、宿舍楼、餐厅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结合2011年12月30日文化公司的通知、春雨集团网页内容及一审法院勘验现场情况,可以确定文化公司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时间可确定为2010年12月28日。因圣丰公司施工的厂房、宿舍楼、餐厅等视为合格,加之文化公司一直在使用厂房、宿舍楼、餐厅等,故圣丰公司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厂房、宿舍楼、餐厅等工程价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金陵公司的审定结果,是以整个项目是合格工程及存在问题的安装工程部分未予核减的前提下作出的,该工程审定金额为26042717元,对此圣丰公司、文化公司均予以认可。对存在问题的安装工程未予核减部分,因文化公司在本案中未申请鉴定,本案不予处理。因文化公司已就厂房消防问题和厂房屋面渗漏问题另行起诉圣丰公司,双方可另案解决。

文化公司已向圣丰公司付款元,扣除压密注浆款782000元后为元。圣丰公司主张待摊支出(零星工程款)元不应计算在对26042717元工程款付款金额中,因圣丰公司未举证证明零星工程具体是何工程,未反映在金陵公司造价咨询报告中,一审法院对圣丰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此款应作为对26042717元工程款的付款。圣丰公司主张付临时路垫碎石款和玻璃幕墙损坏赔偿款不应计算在对26042717元工程款的付款中。因金陵公司造价咨询报告中未见临时路和玻璃幕墙损坏项目,故这两笔款项很可能与26042717元工程款无关,对圣丰公司该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文化公司要求将该两笔款项计算在对26042717元工程款的付款中,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元减去这两笔款项7980元后为元,此金额为文化公司针对26042717元工程款的已付款项,两者相减后,文化公司尚欠元工程款未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圣丰公司与文化公司在厂房工程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付至厂房工程款的95%,竣工验收合格后3年无质量问题付厂房5%作为质保金等。文化公司在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年即2012年12月28日起未付至厂房工程款的95%,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即按元(+300000-26042717

X5%=)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文化公司在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年即2013年12月28日起未付厂房工程款的5%,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即按元(26042717X5%=)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圣丰公司主张文化公司、春雨集团、传播公司对给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江苏春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元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至三年期贷款年利率计算,元自2016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年利率计算,元自2013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年利率计算,均计算到上述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二、驳回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春雨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春雨文化教育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5215元,圣丰公司负担10000元,文化公司负担35215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文化公司陈述,关于宿舍楼、餐厅,曾有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其拆除,但其并未提交书面的拆除通知,涉案房屋目前也尚未被拆除。

本院认为,文化公司与圣丰公司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化公司与圣丰公司就厂房建设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有效。因涉案宿舍楼、餐厅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故文化公司与圣丰公司关于宿舍楼、餐厅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因圣丰公司未取得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其与文化公司就室外工程中的消防管道、消防水池、泵房施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无效。

关于宿舍楼、餐厅的工程款,文化公司上诉称其未就宿舍楼、餐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关于该建筑物的工程款,应按照人工费、材料费进行审核,而不应按照金陵公司的造价咨询报告书予以确认。对此,本院认为,宿舍楼、餐厅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该建筑已经竣工完成,且已投入使用,目前尚未被拆除。金陵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对该建筑物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文化公司已经对该价款予以确认,故其应按照该审计价格向圣丰公司支付工程款。

关于圣丰公司未按图施工部分,本院认为,因金陵公司所出具的咨询报告中对该部分工程价款未单独予以核算,文化公司在一审中对该部分亦未申请鉴定,故对该部分价款,本案不予处理,文化公司可另行主张。

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双方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付至厂房工程款的95%,竣工验收合格后3年无质量问题付厂房5%作为质保金。因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投入使用之日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故一审法院以此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15元,由上诉人江苏春雨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涂 甫

审判员 付 双

审判员 吴 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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