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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唐时云母婴店、深圳市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07.26 15:30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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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唐时云母婴店、深圳市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2021年4月29日,原告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2021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事件
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唐时云母婴店、深圳市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金额
纠纷金额:25元
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湘0103民初2981号

  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宾馆北楼2701、2703-2710、2712、2501-2510、2512。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唐时云母婴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高云安置区西三区11栋1103号。

  经营者:唐时云。

  被告:深圳市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西环路2009号二层C2375。

  法定代表人:陈涛。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唐时云母婴店、深圳市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2021年4月29日,原告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2021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铁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郭兴娟 
代理书记员  谢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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