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 15:30
原告屈晓敬诉被告汪辉武第三人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正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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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屈晓敬与被申请人汪辉武,第三人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正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屈晓敬申请限额900000元对被申请人汪辉武持有的成都正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0%的股权。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8民初6813号
反诉原告(申请人)屈晓敬。
委托代理人宋岩,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负责人姜晓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亮。
反诉被告(被申请人)汪辉武。
反诉第三人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昌俊。
反诉第三人成都正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辉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屈晓敬与被申请人汪辉武,第三人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正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屈晓敬申请限额900000元对被申请人汪辉武持有的成都正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0%的股权(出资额900000元,占股比例90%)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屈晓敬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汪辉武持有的成都正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0%的股权(出资额900000元,占股比例90%)限额9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该财产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渝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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