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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与葛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6 15:30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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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太太公司)与被告葛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与葛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30,692.50 元
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一、原告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被告葛耀2016年5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0692.5元;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2072民初36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唐焕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葛耀,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太太公司)与被告葛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巧太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芮,被告葛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巧太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中劳人仲案字[2016]5460号仲裁裁决书第一条内容,改判巧太太公司向葛耀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工资差额元。事实和理由:在葛耀存在旷工与早退的情况下,葛耀要求巧太太公司全额支付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约定,葛耀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按照每月出勤26天的标准,月薪为10000元。葛耀的绩效包括绩效奖金与社会保险费用元,即葛耀在全勤且绩效达标的情况下工资为10000元。葛耀2016年5月上班天(包含法定节假日),同年6月上班26天(包含法定节假日),同年7月上班天,同年8月上班26天,同年9月上班天(包含法定节假日)。因此,按照葛耀的出勤记录,葛耀的2016年5月至同年9月实际出勤工资为48269元。在此期间,葛耀存在旷工、考勤记录不完整及早退的情况如下:5月旷工天,7月旷工天,7月25日早退116分钟,7月26日早退70分钟,9月旷工天,9月13日早退35分钟,9月26日早退37分钟,9月27日早退20分钟。巧太太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打卡记录不完整且未提交《补卡申请单》的视为旷工,每月累计旷工时数达1天,在当月的奖金或补贴中扣除日薪的3倍,如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按照每分钟10元在当月奖金中扣除。因此,葛耀因旷工及迟到,需要扣除奖金7972元[5月、7月、9月旷工的金额5192元(10000元÷26日×3×4=5192元)、早退的金额2780元(278分钟×10元=2780元)]。另,葛耀确认多收取巧太太公司2016年4月的工资3286元,应对此予以扣减。2016年5月至同年9月,巧太太公司向葛耀支付工资14949元。因此,巧太太公司应支付2016年5月至同年9月的工资差额为48269元-7972元-3286元元×5个月-14949元=元。

被告答辩

被告葛耀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予以维持。葛耀并没有旷工的事实,每月上班时间均超过《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职期间也没有看见过考勤制度,若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存在与法律抵触的条款均属无效。关于巧太太公司称葛耀多收4月份工资3286元的问题,葛耀确认已收取4月份工资3286元,仲裁确认的数额已经对3286元作了相应扣减。另,葛耀确认已经收取2016年4月份之前的全部工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葛耀于2014年3月13日入职巧太太公司处,任总工程师,双方签订《聘用协议》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基本工资:月薪10000元人民币。2016年9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巧太太公司已支付葛耀2016年5月至同年9月工资14949元,双方确认应扣除每月社保费用元,葛耀同意在工资里扣除已收取的2016年4月工资3286元。2016年11月15日,葛耀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巧太太公司支付其:一、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工资元;二、2014年3月12日至2016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6]5460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巧太太公司须在该裁决生效后即支付葛耀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工资差额元;二、驳回葛耀其他的仲裁请求。巧太太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葛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巧太太公司为主张葛耀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存在早退及旷工的情况,提供葛耀该期间的考勤记录表复印件为证。葛耀表示该考勤记录表未经其签名确认,后巧太太公司于庭审后又提供一份显示有葛耀签名的考勤记录表复印件为证,葛耀对此不予确认,并表示系巧太太公司后期将其名字复印上去。巧太太公司未提交上述考勤记录表的原件。巧太太公司主张因葛耀早退及旷工需在其工资中扣除相应奖金,其提供考勤管理制度为证。葛耀对此不予确认。经查,该考勤管理制度并未反映有葛耀的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巧太太公司主张葛耀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存在早退及旷工的情况,但其未能提供考勤记录表的原件,且葛耀对考勤记录表也不予确认,故本院对该考勤记录表不予采信。而巧太太公司提供的考勤管理制度亦无葛耀的签名确认,葛耀对此不予确认,故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因巧太太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关于葛耀存在早退及旷工情况,需在其工资中扣除相应奖金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而采信葛耀的主张,并认定葛耀在该期间为满勤上班。双方确认的“聘用协议”约定葛耀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基本工资为10000元,扣除巧太太公司已支付葛耀该期间的工资及每月社保费用,巧太太公司应支付葛耀2016年5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为元[(10000元元)×5个月-14949元-328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被告葛耀2016年5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元;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肖亚军

判决日期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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