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 15:32
嵊州市中金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浙江美浩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嵊州市中金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美浩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661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嵊州市中金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法定代表人:龚桂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美浩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达成路**法定代表人:钱恩惠。
审理经过
原告嵊州市中金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美浩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嵊州市中金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嵊州市中金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张盼盼
裁定日期
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金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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