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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桑乐福太阳能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6 15:33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5
摘要:

申请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桑乐福太阳能批发中心、王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桑乐福太阳能批发中心、王艳丽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事件
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桑乐福太阳能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200,000.00 元
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桑乐福太阳能批发中心、王艳丽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17614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H。法定代表人:徐崇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梁,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丽,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桑乐福太阳能批发中心,住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与银雀山路交汇处临沂太阳能市场**社会信用代码:×××P2C。经营者:王艳丽,经理。被申请人:王艳丽,女,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桑乐福太阳能批发中心、王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桑乐福太阳能批发中心、王艳丽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桑乐福太阳能批发中心、王艳丽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冯俊玲

审判员马超

审判员王红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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