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 15:35
汨罗市育新贸易商行与刘辉、湘阴尚孕母婴护理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汨罗市育新贸易商行诉被告刘辉、被告湘阴尚孕母婴护理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汨罗市育新贸易商行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湘0624民初2912号
原告汨罗市育新贸易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求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LCW9T0M。
经营者:周育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吉辉,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新,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刘辉,女,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湘阴尚孕母婴护理馆,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水岸东湖商业街**10820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2430624MA4PJYFU48。
经营者:刘辉。
审理经过
原告汨罗市育新贸易商行诉被告刘辉、被告湘阴尚孕母婴护理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汨罗市育新贸易商行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汨罗市育新贸易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汨罗市育新贸易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为元,由原告汨罗市育新贸易商行负担。
审判员 黄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兰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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