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 15:35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昂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昂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11642号
原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嘉驰,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涛,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昂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林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所律师。
原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昂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 是
审 判 员 周恒阳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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