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 15:37
董晓晖与陕西金旭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晓晖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旭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098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1574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陕0112执5590号
申请执行人董晓晖,男。
被执行人陕西金旭母婴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吴安,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晓晖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旭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098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1574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安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边东街西侧房产(房产证号201610522**);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吴安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10号房产(房产证号1100114015-7-1-10-50602~0);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范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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