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 18:34
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维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上诉人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维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16898号民事裁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辖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计算产业园38栋1单元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427500XH。
法定代表人:杜积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维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金竹村一社彭家湾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61569641。
法定代表人:姚欣慰,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维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16898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原审被告即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重庆市巴南区。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被告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江北区的上诉理由,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雯雯
审判员 潘小美
审判员 刘杨兵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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