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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直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6 18:3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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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人中视直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直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大世纪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

事件
中视直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200万人民币
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审法院认为,中视直觉公司与清大世纪公司签订的《<超级六年级>合作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3民终2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视直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炳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影视文化南路0620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

上诉人中视直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直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大世纪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视直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炳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清大世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视直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清大世纪公司支付中视直觉公司协议款项300万元。2.清大世纪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书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1.一审判决对补充协议中变更内容认定不清。双方签订的《超级六年级合作协议》第三部分之约定,合同签订后清大世纪公司向中视直觉公司支付300万元;节目播出一期、十期、三十期、四十期、五十期后,清大世纪公司分别应向中视直觉公司支付与期数对应的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原协议的合作费用变更为人民币900万元,最后一期应支付的100万元免除,其余付费方式及条款不变。《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节目的期数,以节目的播出为准,不以制作完成为准,知果节目未能完成50期,根据双方协商,按已播出的节目期数结算合作费用。补充协议中结算条款只是对合同总费用进行了变更,写明"其余付款方式及条款不变",而原协议中对于播出节目期数对应的付款金额是有明确约定的,所以《补充协议》中的结算条款表明双方认可要按照已播出节目期数参照《合作协议》中结算方式来支付款项,并不是一审判决中认为的按已播出节目期数的平均费用来结算款项。2.一审判决按照每集的平均费用计算款项显失公平。《合作协议》中的结算条款是双方根据节目制作在不同时期所耗费的成本比例所作出的约定,节目在前期由于准备工作较多,投入的时间和人力在整个节目制作中占比较大。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显然在第一期节目播出之前,中视直觉公司至少应完成以下工作内容:组织制作团队、内容策划、设计、邀请主持人和嘉宾、网站和电视媒体的推广宣传、租用场地、配置灯光音响等录制设备、配置场地舞美道具、制作配套广告、制作配套音乐、制作宣传片等诸多需要在前期投入的工作。以上工作内容中有部分是在后期节目中重复使用的,所以在制作节目初期需要投入占整体制作费用较大比例的成本,也就需要清大世纪公司在节目制作前期支付较大比例的制作费以便完成节目的制作,这是正常市场交易习惯和制作成本决定的。如果中视直觉公司仅制作一期节目后清大世纪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中视直觉公司按照一审判决的内容一期节目仅能收取18万元的制作费,这种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对中视直觉公司明显不公平且不合理。至清大世纪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中视直觉公司已经完成了所有节目制作中的大部分工作,清大世纪公司违约的行为破坏了双方的交易背景,此时如再认定按照每期平均费用结算款项,既脱离实际情况,违背交易习惯,又会产生对守约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后果。在中视直觉公司播出14期节目后,清大世纪公司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中视直觉公司共计600万元。扣除合同签订时已支付的300万元,清大世纪公司尚需支付中视直觉公司人民币300万元。一审此问题上完全无视其他条款约定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将补充协议中的结算条款孤立片面的来理解,导致中视直觉公司在为节目制作已经付出了大部分成本的情况下只能收回小部分的费用。一审判决第三项显失公平,是对中视直觉公司合法权利的严重侵害,应依法予以撤销并改判清大世纪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中视直觉公司款项300万元。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中简单的认定双方对结算方式进行了变更,按照节目播出期数再结合每集的价格来计算费用这是一审判决自行对补充协议中结算条款的解释,并不能代表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中视直觉公司认为应当是按照节目播出期数再参照《合作协议》的结算条款来结算费用这才是中视直觉公司的本意。退一步来说,即便补充协议中的结算条款是对《合作协议》中结算方式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双方如果就补充协议结算方式中参照物的内容究竟是每一期的平均费用还是原合同中的结算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应当继续按照《合作协议》中的结算条款来执行,也就是清大世纪公司已经履行了播出14期的义务时,清大世纪公司尚需再支付款项300万元。

清大世纪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承认一审判决,不同意中视直觉公司上诉请求。

中视直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中视直觉公司与清大世纪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16日的《超级六年级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17年3月14日解除;2.清大世纪公司支付协议款项300万元、违约金9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清大世纪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确认中视直觉公司与清大世纪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签署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16日的《超级六年级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17年3月14日解除并要求中视直觉公司返还广告费300万元、支付违约金90万元、补偿款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20日,清大世纪公司(甲方)与中视直觉公司(乙方)签订《<超级六年级>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事项:乙方负责依本协议约定提供湖北卫视播出平台播出由甲方联合制作并独家冠名《超级六年级》(暂定)栏目(或统称为"栏目"、"该栏目"、"节目"),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该节目的制作费、广告费,乙方负责宣传制作该栏目,甲乙双方共同拥有节目的制作权,并由甲方进行独家冠名。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为准。合作期限:15个月,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含制作准备期和播出五十期节目),本协议约定合作期满后,如乙方有意继续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事项的,同等条件下,甲方就合作事项拥有优先合作权。合作费用(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壹千万元整(??)。《超级六年级》(暂定)栏目制作:乙方负责依本协议约定提供湖北卫视为播出平台播出含"清大世纪教育集团"作为节目独家冠名的《超级六年级》(暂定)栏目,栏目情况如下:期数:50期,播出时间:每周一期,周六晚上22:00,节目时长:50分钟/期,上述时间一经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甲方负责提供每期节目所需的30名参演小朋友;甲方负责该节目学生报名:线上(超级六年级官网、清大世纪官网和旗下运营网站)线下(清大世纪旗下4000家相关机构全面合作),节目组在清大世纪旗下合作机构设立参与《超级六年级》节目的指定报名点(含节目宣传单及硬板广告);乙方负责该栏目的内容策划、涉及、脚本撰写、编辑剪接、制作等;乙方负责邀请金龟子作为节目主持,并由其团队担任节目嘉宾,并负责该节目在各大网站和平面以及电视媒体的推广和宣传,宣传上必须带着甲方要求冠名的内容和节目中甲方的元素,甲方亦有权利用《超级六年级》的品牌进行线上、线下的宣传推广活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拥有该栏目的对外广告招商权力,但需按照电视台的统一广告招商价格,分成比例按电视台统一标准;乙方节目组需与清大世纪各加盟机构分期合作,外采体现各地方加盟机构及老师、学员的风采,每期剪辑外采花絮3至5分钟在节目中播出;……乙方同意在湖北卫视播出的每期节目开始倒一位置含甲方5秒加15秒硬广,在节目中间正一位置含甲方5秒加15秒广告,每期节目中主持人口播三次:"本栏目由清大教育独家冠名",含甲方冠名的节目宣传片每天在湖北卫视播出三次,演播室现场显著位置出现三处甲方冠名标标志,清大世纪机构的产品品牌植入详细细节,详见合同附件,无异议;……《超级六年级》播出平台为湖北卫视,乙方可以提供正常节目录制场地为其大赛场地,并配合灯光、音响及录制所需设备,节目录制达到电视台播出要求(四期,不含主持人)。结算方式:预付款:合同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即叁佰万元整(??);节目播出一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节目播出十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佰万元整(??);节目播出三十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甲方支付日期以乙方收到相应全额款项之日为准,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任何一期/笔款项,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乙方有权拒绝发布、投播该栏目项下任何节目和/或广告,并有权将因此所空出的节目/或广告时段自己使用或交由任何第三方使用(有偿或无偿)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还应按逾期天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累计超过三十日(含)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在甲方足额支付各期合作费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广告业发票;本协议项下甲方植入的广告发布内容均由甲方负责制作和提供并由甲方自行承担经营和制作费用……在甲方提供广告内容不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告法、国家其他法规政策、政府或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且甲方已按约定按期完整提供符合约定的各项物料的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该栏目的正常播出,但遇以下情形时,应按下述约定分别处理:……(4)乙方应保证如期按时播出节目,如因乙方过错导致该栏目或广告内容漏播或错播,乙方应当在同一级别时段按漏一补二、错一补一原则补播赔偿;……每期节目时间长度为50分钟,具体播出时间长度正负误差值为30秒;……乙方依法或依约解除本协议的,甲方除应以现金方式按本协议约定合作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截至本协议解除/终止日止的全部合作费用外,还应按本协议合同总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无法律规定或无合同约定解除/终止本协议的,甲方除应以现金方式按本协议约定合作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截至本协议解除/终止日止的全部合作费用外,还应按本协议合同总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且造成另一方严重损失的,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该方并应赔偿另一方因此产生的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无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均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结清一切往来款项,否则,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应按逾期天数按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二向收款方额外支付损害赔偿金;……本协议项下所有附件作为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日,清大世纪公司(甲方)与中视直觉公司(乙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约定的合作费用变更为人民币玖佰万元整(??),即甲方与乙方约定的《超级六年级》合作协议第三项结算方式中第6条节目播出五十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乙方同意免除,其余付款方式及条款不变;乙方应在甲方支付第一笔费用前向甲方提供其与湖北卫视签订播出《超级六年级》节目的相关证明文件;乙方应保证依照《超级六年级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播出时间即每周一期,周六晚上22:00如期按时播出节目,如果因节目未能满足湖北卫视收视效果而被电视台调整到其他时段,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保证在周一到周四晚上21:00或周六下午15:00时段播出,同时乙方补偿甲方在节目中价值200万元的广告播出;如果甲方提出将节目调整到周一到周四晚上21:00或周六下午15:00时段播出,经乙方与湖北卫视沟通后,可以进行相应调整,同时乙方补偿甲方在节目中价值200万元的广告播出;节目的期数,以节目播出为准,不以制作完成为准,如若节目未能完成50期,根据甲乙双方协商,按已播出的节目期数结算合作费用;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合同另有2份附件:

其中一份附件内容为:1、节目宣传片:5秒标版、广告语、LOGO展示,400次;2、合作标版+硬广(片头前):5秒标版+15秒硬广,1次/期,共50次;3、冠名片头:LOGO呈现,1次/期,共50次;4、角标提示:LOGO呈现,每期占节目时长50%;5、转场:联合LOGO演绎,3次/期,共150次;6、片尾鸣谢:LOGO呈现,1次/期,共50次;7、片尾压屏,5秒无声广告,1次/期,共50次;8、口播、字幕条:企业LOGO、广告语,2次/期,共100次;9、定制权益:洽谈,共2条;10、节目中中插企业5秒标版+15秒硬广:指定位序:正/倒一,3次/期,共150次;11、节目外5秒标版+企业15秒硬广:(50%在晚间17:50-24:00播出),200次;12、品牌授权:合作伙伴称号、节目LOGO用于线下包装宣传;13、含3-9回报内容;14、可控媒体资源体现赞助商权益:品牌LOGO。(以下简称附件一)

另一份附件约定:《超级六年级》节目因不同阶段推广方向的调整及费用核算使用,暂拟定网络推广内容如下:a.设主节目官网、官微、互动热点;大V互动营造热度;发帖与转载量+热搜话题的营销;b.台网互动传播;湖北卫视官网+爱奇艺(暂定)为网络播出平台;同时定期进行新浪、搜狐、腾讯娱乐、凤凰传媒、网易头条倾力推广;c.多媒体硬广:报纸、杂志、网站等选择性播放,覆盖节目目标人群。

2016年2月1日,清大世纪公司向中视直觉公司支付300万元,附言:录制费。

诉讼中,中视直觉公司出示以下湖北广播电视台电视卫星频道出具的文件:

2016年9月13日,湖北广播电视台电视卫星频道向中视直觉公司出具《关于暂停<超级六年级>节目播出的通知》:根据湖北省委宣传部的安排,为配合"2016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湖北卫视9月24日晚播出《2016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网络安全知识竞赛电视总决赛》,故当晚同时段播出的《超级六年级》停播一期。

2016年9月30日,湖北广播电视台电视卫星频道向中视直觉公司出具《<超级六年级>节目暂停播出通知》:根据湖北卫视最新编排,每周六22:00《超级六年级》将在2016年10月1日播出第12期后暂停播出,相应节目宣传片也将停播,截止2016年9月30日,《超级六年级》的栏目宣传片共计播出423条次,特此通知。

2016年11月25日,湖北广播电视台电视卫星频道向中视直觉公司出具《<超级六年级>节目播出通知》:根据湖北卫视最新编排,将在2016年12月3日和12月4日的中午11:55分播出《超级六年级》第13期和14期。特此通知。

2016年12月20日,湖北广播电视台电视卫星频道出具《超级六年级》播出时间证明,分别为:第一期2016/07/09、第二期2016/07/16、第三期2016/07/23、第四期2016/07/30、第五期2016/08/06、第六期2016/08/13、第七期2016/08/20、第八期2016/08/27、第九期2016/09/03、第十期2016/09/10、第十一期2016/09/17、第十二期2016/10/01、第十三期2016/12/03、第十四期2016/12/04。诉讼中,双方均认可中视直觉公司制作并播出了14期节目,节目形式为每期30个学生,从一年级到六年级各5个学生与嘉宾一起参与知识竞答、进行闯关,2016年3月制作了5期节目中由金龟子主持。

诉讼中,中视直觉公司出具湖北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出具的《湖北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播出证明单》及14期《超级六年级》节目光盘,证明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湖北卫视播出的包括节目预告(清大世纪教育集团超级六年级)、清大世纪教育集团的广告的达500多条,超过了协议约定的数量,并且结合录制的48分钟的《超级六年级》节目,节目的播出时长符合合同约定的50分钟。

诉讼中,清大世纪公司出具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卫视广告部于2016年1月1日出具的授权书:兹授权中视直觉公司与湖北卫视广告部一起负责2016年湖北卫视周六22:00《超级六年级》栏目相关资源的招商。清大世纪公司表示,该授权书的出具单位是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卫视广告部,而双方约定的是将《超级六年级》节目在湖北卫视播出,故该授权不符合合同约定。

庭审中,中视直觉公司提供2017年4月26日,湖北广播电视台电视卫星频道出具《证明》: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是湖北广播电视台的全资子公司,负责湖北广播电视台卫星频道所播出节目的广告招商和运营,特此证明。

庭审中,清大世纪公司先是表示认可湖北广播电视台电视卫星频道出具的《<超级六年级>节目暂停播出通知》的真实性,但对于其他湖北广播电视台电视卫星频道盖章的材料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超级六年级>节目暂停播出通知》中反映的情况清大世纪公司是知情的,而其他材料并不知情无法确认,后又表示由于公章的真实性无法判断,故均不认可真实性,但表示对于公章的真实性不申请鉴定。

诉讼中,清大世纪公司出示其工作人员与唐梵娟之间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就《超级六年级》的播出及录制进行沟通的情况,而中视直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电子邮件中的内容,第一期《超级六年级》节目播出以后,清大世纪公司发现节目存在很多问题,故于2016年7月22日给唐梵娟发送电子邮件沟通相关事宜,邮件列举了节目中存在的问题并配有截图。清大世纪公司指出中视直觉公司具有如下违约行为:中视直觉公司和清大世纪公司共同至海选场地筛选选手,但因为中视直觉公司一再更改时间导致在更换海选场地上多支出了费用,来参加海选的选手的住宿费用都是由选手自己承担,但是因为中视直觉公司自行更改时间导致有些选手无法正常参加海选,就要增加住宿费用,有些选手有情绪,对清大世纪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影响,清大世纪公司只能出资补贴选手的住宿费用,同时清大世纪公司的员工亦由于中视直觉公司更改相关工作时间而加班,导致清大世纪公司支出员工的加班费用万元及误工损失,另中视直觉公司的行为导致清大世纪公司对其客户违约,客户拒绝支付管理费、降低采购量,产生了对客户的违约损失万元,对此,清大世纪公司提供其与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予以证明,但清大世纪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并且与之所主张的中视直觉公司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中视直觉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另,清大世纪公司主张中视直觉公司还存在如下违约行为:合同约定双方的合作期限为自2016年1月1日到2017年3月31日,但《超级六年级》第一期节目是从2016年7月份开始播出的,合同约定节目制作并且播出50期,则直至2017年3月31日无法播出50期;合同约定由金龟子主持节目,其团队作为嘉宾,但金龟子只做了5期节目的主持人;合同约定中视直觉公司具有在全国媒体宣传的义务,但是实际上全国的网络宣传平台至今没有做出来;中视直觉公司没有在加盟机构做外采、花絮也没有在节目中播出;已经播出的节目长度有的不足50分钟,每期只有48分钟;合同约定片尾鸣谢一次,但是有的节目中没有出现,节目植入板块未出现企业LOGO,合同中虽然对此没有约定,但是电子邮件中提及了并且是经双方确认的。由于中视直觉公司只提供了第一期节目的内容,只能明确第一期节目中内容的违约情况,而后续播出的节目只能通过爱奇艺网站观看转播,转播是有剪辑的,故没有统计存在的问题;中视直觉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的14期节目的视频,都没有湖北卫视的LOGO;中视直觉公司还有网站建设、网络推广的义务,官网是六月二十几号建成的,没有起到宣传效果,建设的内容亦不符合清大世纪公司的要求,官微也是这样的情况,台网互动传播、湖北卫视官网+爱奇艺虽然都播出了节目,但是并没有进行宣传推广,多媒体硬广中报纸、杂志都没有宣传推广。

中视直觉公司不认可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并表示合同约定任何内容的变更应该以双方收取代表的书面签字为准,电子邮件的沟通并不能证明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唐梵娟不是中视直觉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是促成双方合作的居间方、且是合作过程中中视直觉公司的联系人,由于现在无法与唐梵娟取得联系,无法核实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中视直觉公司同时表示,清大世纪公司陈述的关于降低采购量、赔偿损失等内容并非合同内容,合同只约定了节目的播出时间并没有约定制作时间,已经播出的14期节目均在合同期内,清大世纪公司从未对节目的播出时间提出过异议;根据合同约定,清大世纪公司只负责出资和提供场地,但是实际履行过程中,清大世纪公司也没有出够每期30个学生,出资也没有到位,合同约定的是邀请金龟子团队制作节目,并不是邀请金龟子本人;节目50分钟包含了2分钟的节目内广告时间,因此,正常是节目时间即为48分钟;本次庭审中提供的视频为原始素材,无法显示湖北卫视的LOGO,且并非合同内容;中视直觉公司参与过北京的外采中的花絮录制,外地录制的节目由于没有告知地址,没有录制,但由于电视台不允许播放花絮,故花絮没有播出;第一、二期节目播出后,清大世纪公司提出过意见,中视直觉公司均与湖北卫视沟通进行了修改,包括角标的显现时长超过50%;合同并未约定官网、官微的制作标准,宣传推广方面均是不确定的内容;协议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中视直觉公司在清大世纪公司没有支付款项的情况下无论如何履行合同都不存在违约行为。

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双方均表示,关于解除合同的后续事宜均已在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中提出,没有其他诉求。双方均同意以清大世纪公司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之日作为确认合同解除的时间。

经查,清大世纪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收到中视直觉公司的起诉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中视直觉公司与清大世纪公司签订的《<超级六年级>合作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超级六年级》第一期的播出时间虽为2016年7月9日,按照每周一期的播放进度无法在合作期限内播出50期,但《<超级六年级>合作协议》约定"约定节目播出时间一经确定,未经清大世纪同意不得更改","本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有意继续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事项的,同等条件下,甲方就合作事项有优先合作权",而《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节目的期数,以节目播出为准,不以制作完成为准,如果节目未能完成50期,根据双方协商,按已播出的节目期数结算合作费用",故双方对于若未能播出50期节目的情况已有约定,清大世纪公司以此为由认为中视直觉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清大世纪公司主张中视直觉公司未履行宣传推广方面义务一节,一方面,附件中载明该附件约定为"暂拟定网络推广内容",且未约定网络推广的标准;另一方面,清大世纪公司认可中视直觉公司建立了官网、官微,亦认可通过台网互动以及湖北卫视官网、爱奇艺进行网络播放,而多媒体硬广约定为"选择性播放",则中视直觉公司已经履行了其在网络推广方面的义务,清大世纪公司对此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清大世纪公司主张的中视直觉公司违反了电子邮件中约定的内容一节,《<超级六年级>合作协议》虽然约定唐梵娟为中视直觉公司的联系人,但同时约定了授权代表为王宏涛,具有代表中视直觉公司基于合同项下委托事项的具体沟通与协调,且重大事项需另行书面授权或者确认方可生效,而电子邮件中显示的仅为沟通的过程,并非双方最终确认的结果,故对于清大世纪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中视直觉公司认可已经播出的前2期节目存在部分问题、只有前5期节目由金龟子主持、没有播放节目花絮,但双方未就费用达成新的约定,在中视直觉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清大世纪公司应该支付款项,现清大世纪公司未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则中视直觉公司有权根据约定解除合同,故对于中视直觉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于2016年1月20日签署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16日的《超级六年级合作协议》及《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3月14日解除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中视直觉公司要求清大世纪公司支付违约金9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针对已经制作并播出的节目,中视直觉公司有权要求清大世纪公司支付费用,但应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费用的数额。《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节目的期数,以节目播出为准,不以制作完成为准,如果节目未能完成50期,根据双方协商,按已播出的节目期数结算合作费用",由于双方约定合作费用为900万元、制作并播出《超级六年级》50期,则每期节目的费用为18万元,实际播出14期节目的费用应为252万元。现中视直觉公司认可已经播出的前2期节目存在部分问题、只有前5期节目由金龟子主持、没有播放节目花絮,而清大世纪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视直觉公司的其他违约行为,故针对已经播出的14期节目,法院酌情判定清大世纪公司应支付中视直觉公司的费用为210万元,中视直觉公司应当返还清大世纪公司90万元,则对于中视直觉公司要求清大世纪公司支付协议款项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清大世纪公司超出该90万元的反诉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清大世纪公司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要求中视直觉公司支付补偿款万元,但清大世纪公司未提供证明证明系"因《超级六年级》节目未能满足湖北卫视收视效果而被电视台调整到其他时段",且该条约定系补偿价值200万元的广告播出,并非200万元款项,故对于清大世纪公司要求中视直觉公司支付补偿款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清大世纪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视直觉公司的行为导致其产生实际经济损失,其要求中视直觉公司支付违约金亦不符合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故对于其要求中视直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支付违约金9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中视直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签署的落款时间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的《超级六年级合作协议》及《合同补充协议》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解除;二、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视直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违约金九十万元;三、中视直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九十万元;四、驳回中视直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中视直觉公司向本院提交:1.给唐娟的付款凭证;2.记帐凭证,证明中视直觉公司前期投入比较大及中视直觉公司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有关"节目的期数,以节目播出为准,不以制作完成为准。如若节目未能完成50期,根据甲乙双方协商,按已播出的节目期数结算合作费用"、"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等条款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对于原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作出了相应的修改,且在无相反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补充协议中所规定的"期数"应指每一期节目,并不能推定为中视直觉公司主张的"播出第一期、十期、三十期"等节点。中视直觉公司虽主张"在制作节目初期需要投入占整体制作费用较大比例的成本,因此,按照每集的平均费用计算款项显示公平",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不予采信该项上诉理由。综上,一审法院依据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以及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确定清大世纪公司应给付的款项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中视直觉公司相关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清大世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中视直觉(北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玄明虎

代理审判员  申峻屹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胡震霄

书 记 员  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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