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7 13:52
李锦芬与江门市新生园母婴护理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李锦芬与被告江门市母婴护理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粤0703民初3861号
原告:李锦芬,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杰,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门市母婴护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江门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30QJ35E。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飞,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锦芬与被告江门市母婴护理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锦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李锦芬负担。
审 判 员 吴翠青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祎姗
书 记 员 李伟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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