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7 13:52
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金禧荟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丛人社监处字(2019)第19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冀0403行审307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
法定代表人:冯玮,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征威,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超,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北金禧荟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鸿基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贝,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丛人社监处字(2019)第19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明,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河北金禧荟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拖欠赵雷工资1572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0年4月23日对河北金禧荟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丛人社监处字(2019)第19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内容为:5日内支付赵雷工资15725元。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内容,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丛人社监处字(2019)第19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二、河北金禧荟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赵雷工资15725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晓军
审 判 员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张力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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