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7 13:53
罗某某与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罗某某与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罗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川0115民初4652号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永强,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春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启红,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罗某某与成都阁涞玛尊月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罗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孙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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