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7 13:53
盛情与长沙家倍有爱母婴有爱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情与被告长沙家倍有爱母婴有爱服务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盛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湘0102民初16923号
原告:盛情,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长沙家倍有爱母婴有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万家丽一段万家丽国际MALL 项目A062。
法定代表人:王慧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情与被告长沙家倍有爱母婴有爱服务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盛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盛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丹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丹丹
书记员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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