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7 13:57
浙江上丰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浙江上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乐清市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0)浙0382民初3424号
原告:浙江上丰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AUXH79U,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前西漳村。
法定代表人:张福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锋,男,汉族,住乐清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5DWL71,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
法定代表人:林杰,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上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福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购买纸箱产品,后双方于2020年1月19日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元,由被告在业务清单上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产品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事实清楚,有业务清单、采购订单、入库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浙江上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元及利息损失(以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被告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伍 翔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 郑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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