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7 13:57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豪豪母婴用品销售中心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豪豪母婴用品销售中心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津03民初1256号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B、C座内B座8层801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豪豪母婴用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雪山路与方山道交口西北侧舒畅园
经营者:杨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子圣,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豪豪母婴用品销售中心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
审判员 张培松
审判员 冯建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洋
书记员刘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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