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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清市臻爱宝宝母婴生活馆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18:22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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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臻爱宝宝母婴生活馆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事件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乐清市臻爱宝宝母婴生活馆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6332号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乐清市臻爱宝宝母婴生活馆,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东路。

  经营者:吴建宁。

审理经过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臻爱宝宝母婴生活馆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瑶
代书记员  叶柠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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