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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苹果与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8 14:4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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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执行人贾苹果与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事件
贾苹果与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17976.74元
结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新2301执2692号

  申请执行人:贾苹果,女,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丁慧,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贾苹果与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元,已执行标的元,未执行标的17,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元)。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16日、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25日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保险、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保险、税务、证券交易所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0年7月16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0年12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慧限制了高消费,2020年12月7日,将被执行人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0年12月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俊文
审判员  丁晓娟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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