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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8 11:24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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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教育)与被告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蔚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事
事件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20万人民币
结
结果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民初1241号

原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北路亚夏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A。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路**210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B。

法定代表人:胡剑凡,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记录

原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教育)与被告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蔚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事实依据

中公教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线索管理系统采购合同》;二、判令被告退回已支付的合同款20万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名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月2日经批准变更为中公教育。2015年11月,原、被告签订《销售线索管理系统采购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系统提供接口,协助原告与汽车之家、易车网进行对接。后被告开发部分系统,但未完成与汽车之家等网站的对接,现该系统处于不能使用、不能登录状态。综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本院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故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韩玲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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