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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昊德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8 14:43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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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昊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1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

事
事件
宁波市昊德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8643.5元
结
结果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浙0281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昊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园区云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11462764。

  法定代表人:奕卫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5DWL71。

  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昊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1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元;二、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1897元,执行费403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时到庭。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对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已在乐清法院立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8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拒不申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库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昊德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281执1313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邝亚辉
审判员  姚建林
审判员  周溶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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