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8 11:23
林珊与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林珊诉被告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3218号
原告:林珊,*,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申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XXX号XXX-XXX、XXX-XXX单元。
负责人:李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珊诉被告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薛美芳
人民陪审员 殷 健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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