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5民初56636号
原告:江西广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西大道**泰豪动漫学院**楼。
法定代表人:熊翔,董事长。
被告:北京乐创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太喜。
原告江西广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乐创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广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广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广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广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 巫 霁
审判员 崔树磊
审判员 裘 晖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雒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