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8 14:38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初72号
原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3号楼12层1204-5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艳,女,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兴华,女,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太原路160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华仁长。
原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甄洁莹
审 判 员 徐 硕
审 判 员 刘海云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悦蕊
书 记 员 王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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