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8 14:37
江西金太阳教育研究有限公司与徐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江西金太阳教育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与被告徐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92民初1189号
原告:江西金太阳教育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菊圃路**。
法定代表人:黄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涛,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奇刚,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江西金太阳教育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与被告徐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奇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太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69417.0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949.42元(以欠款201577.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被告欠原告货款(教材相关费用),双方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了《还款协议》对18届货款进行了结算,截至2019年5月16日被告欠原告18届货款费用93000元,被告承诺在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如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由被告按逾期金额的1%/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当日,原、被告对19届货款也进行了结算,被告签订《19届货款跟进承诺》,承诺在2019年6月15日前偿还76417.04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按照《还款协议》、《还款承诺》的约定向原告归还欠款。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徐奇刚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还款协议》、《19借货款跟进承诺书》等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徐奇刚未依法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6日,原告金太阳公司与被告徐奇刚签订《还款协议》,确认被告欠原告18届货款成本等相关费用159667.37元,并且被告同意减免其中的66667.37元,被告无条件承担剩余货款93000元。具体还款计划为:在2019年6月15日之前,回款23000元;2019年6月30日之前回款70000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每日按逾期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日,被告出具《19届货款跟进承诺》,被告承诺于2019年6月15日前回清19届蒲城县桥山中学资料订购应收货款76417.04元。后被告未依约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原告金太阳公司与被告徐奇刚系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69417.0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原告诉请按照年利率24%的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违约行为造成其损失的情况。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确认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3条:"对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日万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由于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本案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原告诉请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奇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金太阳教育研究有限公司货款169417.04元;
二、被告徐奇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金太阳教育研究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货款169417.04元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西金太阳教育研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1元,减半收取计2205.5元,由被告徐奇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 权
人民陪审员 范翊坤
人民陪审员 李小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万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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