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8 17:43
姑苏区达蒙电器商行与江苏王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人姑苏区达蒙电器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王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3375号民事裁定。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3375号之一
申请人:姑苏区达蒙电器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北环路8号华东电器城2043号。
经营者:何燕茶,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永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娟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王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惠灵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婧婧。
申请人姑苏区达蒙电器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王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337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王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8746.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苏州分行吴中支行开具的银行账户账户。现因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中已足额冻结了148746.8元财产,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王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翁迎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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