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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和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7.28 17:43

文章来源:网络

摘要: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和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妇女联合会、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

事件
原告江苏和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
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江苏和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鼓商初字第1840号

原告江苏和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50633-9,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

法定代表人左国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锐,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赟,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教育厅,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沈键,厅长。

被告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央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王咏红,主任。

被告江苏省妇女联合会,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宁海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缪志红,***。

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卜宇,台长。

被告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扬子江大道228-1号绿博园。

法定代表人刘以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和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妇女联合会、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和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和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和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和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韩先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陈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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