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8 17:43
原告乔夫顺诉被告青岛金石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夫顺诉被告青岛金石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民初7854号
原告:乔夫顺,男,汉族。
被告:青岛金石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夫顺诉被告青岛金石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夫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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