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10:57
常州市儿童医院与常州市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儿童医院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45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苏04执15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薛鹏,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强,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馨洁,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翠竹新村。
法定代表人:罗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儿童医院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45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常州市可爱可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20年8月5日前往由被执行人占用的位于常州市天宁区常州市儿童医院内一号楼一楼内部的房屋张贴迁出公告,被执行人现已搬离该房屋。
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保险及证券持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线下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另经全省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及多起终本案件。
前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45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孔裕华
审 判 员 赵德升
审 判 员 吴立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石林熙
书 记 员 杨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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