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10:57
宁波品强电机有限公司、慈溪市宝兔母婴用品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执行人宁波品强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宝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浙0281执167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品强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949339XM。
法定代表人:龙戊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宝兔母婴用品有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903Q88W。
法定代表人:熊建荣,职务不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品强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宝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慈溪市宝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宝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到余姚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慈溪市宝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慈溪市宝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慈溪市宝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慈溪市宝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 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邝亚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鑫峰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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