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10:56
蔡敏华与宿迁中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明朗、季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执行人蔡敏华与被执行人宿迁中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明朗、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02民特2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苏1302执3539号
申请执行人:蔡敏华,男,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宿迁中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61337348Y,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朗。
被执行人:张明朗,男,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季荣,女,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蔡敏华与被执行人宿迁中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明朗、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02民特2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蔡敏华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宿迁中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明朗、季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偿还本金及违约金28000元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宿迁中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明朗、季荣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宿迁中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明朗、季荣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宿迁中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明朗、季荣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宿迁中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明朗、季荣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宿迁中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明朗、季荣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宿迁中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明朗、季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迁中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明朗、季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洋
审 判 员 沈金龙
审 判 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茂森
书 记 员 彭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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