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10:56
常州艾嘉纺织有限公司与李忠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常州艾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嘉公司)与被告李忠然、第三人胡彦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706民初336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艾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汤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然,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元波,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彦娇,女,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常州艾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嘉公司)与被告李忠然、第三人胡彦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嘉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汤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被告李忠然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元波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胡彦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艾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胡彦娇签订的连云港梦黛琪家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撤销的范围以(2016)苏0706民初92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告结欠原告的元为限;2、股权转让撤销后被告与第三人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由被告、第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7年1月12日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苏0706民初92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元及案件受理费10335元,后被告未完全按调解书的内容归还原告货款及其他费用,尚结欠原告货款及其他费用计元。原告就该调解书于2017年2月向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执行中发现被告在2016年11月15日就将其所有的在连云港梦黛琪家纺有限公司作价600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胡彦娇,被告的行为属于转移财产的行为,使原告的债权处于无法实现的状态,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方答辩
被告李忠然辩称,2016年11月15日,被告将连云港梦黛琪家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由于被告是认缴出资,未实际缴纳出资款,故第三人胡彦娇没有支付600万元的对价。原告也无法证明在被告转让股权之前连云港梦黛琪家纺有限公司有资产、债权及无形资产,故不能证实被告李忠然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第三人胡彦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艾嘉公司与案外人连云港瑞琪纺织品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12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连云港瑞琪纺织品有限公司及被告李忠然连带给付货款元。2017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16)苏0706民初921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连云港瑞琪纺织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元。被告连云港瑞琪纺织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6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200000元;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合计400000元);余款元于2017年7月25日前付清。被告如有一期未按时给付,则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李忠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连云港瑞琪纺织品有限公司、李忠然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告亦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元。
另查明,连云港梦黛琪家纺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15日,被告李忠然(甲方)与第三人胡彦娇(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持有连云港梦黛琪家纺有限公司的股权,计600万元的出资,以人民币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本协议自甲方(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与转让股权对应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即:甲、乙双方按股权转让后持有连云港梦黛琪家纺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同日,原告李忠然与第三人胡彦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说明)》一份,约定关于协议中600万元的出资,原股东李忠然未实际出资,也未实际经营,如有转让前其他债权债务由李忠然承担,与连云港梦黛琪家纺有限公司无关;转让人李忠然无需补交600万元认缴出资,受让人胡彦娇也不再向李忠然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万元。同年11月22日,经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连云港梦黛琪家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第三人胡彦娇。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民事调解书、对账单、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协议、变更登记通知书、被告提供的工商档案查询单、股权转让协议补充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9212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被告李忠然在尚欠原告艾嘉公司货款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连云港梦黛琪家纺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胡彦娇,且双方约定胡彦娇不向李忠然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万元,而第三人胡彦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本案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胡彦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撤销的范围以被告尚欠原告的元为限。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与第三人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工商登记的变更系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在本案处理范围,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李忠然与第三人胡彦娇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撤销范围以原告常州艾嘉纺织有限公司享有的元债权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4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1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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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孟善业
代理审判员高旭
人民陪审员余新明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小惠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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