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18:22
汪鹏程与肥西县阿拉小优母婴生活馆、合肥幽幽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汪鹏程与被告肥西县阿拉小优母婴生活馆、合肥幽幽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梵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汪鹏程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裁定书
(2020)皖8601民初172号
原告:汪鹏程,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肥西县阿拉小优母婴生活馆,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菜市场。
经营者:李强。
被告:合肥幽幽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站塘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
被告:山东梵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桃村镇外向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战山。
审理经过
原告汪鹏程与被告肥西县阿拉小优母婴生活馆、合肥幽幽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梵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汪鹏程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汪鹏程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鹏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汪鹏程负担。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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