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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鹏程与肥西县阿拉小优母婴生活馆、合肥幽幽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18:22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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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汪鹏程与被告肥西县阿拉小优母婴生活馆、合肥幽幽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梵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汪鹏程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汪鹏程与肥西县阿拉小优母婴生活馆、合肥幽幽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
结果
准许原告汪鹏程撤诉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裁定书

(2020)皖8601民初172号


  原告:汪鹏程,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肥西县阿拉小优母婴生活馆,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菜市场。

  经营者:李强。

  被告:合肥幽幽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站塘新村。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

  被告:山东梵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桃村镇外向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战山。

审理经过

  原告汪鹏程与被告肥西县阿拉小优母婴生活馆、合肥幽幽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梵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汪鹏程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汪鹏程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鹏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汪鹏程负担。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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