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门顺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门顺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2021.07.29 10:56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11
摘要:

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金源发布业有限公司,南通怡龙纺织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的案件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门顺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金额
纠纷金额:2,970,843.66元
结果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海门顺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970843.66元,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684民初647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解放中路文化宫弄9号。

法定代表人:沈益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坤,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顺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人民西路1219号。

法定代表人:顾凤祥,总经理。

被告: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环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顾凤祥,董事长。

被告:南通怡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福利村。

法定代表人:陈平。

被告:南通市金源发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丝绸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告:顾凤祥,男,195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联系地址。

被告:江丽瑾,女,195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联系地址: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顾艳,女,198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联系地址: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杨卫,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联系地址: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陆凌云,女,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联系地址: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陈平,男,195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联系地址: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李刚,男,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联系地址:江苏省海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担保公司”)与被告海门顺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彩公司”)、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双喜公司”)、南通怡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龙公司”)、南通市金源发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发公司”)、顾凤祥、江丽瑾、顾艳、杨卫、陆凌云、陈平、李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坤、被告顺彩公司、上海双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顾凤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怡龙公司、金源发公司、江丽瑾、顾艳、杨卫、陆凌云、陈平、李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顺彩公司返还代偿款人民币元(以下币种同),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被告顺彩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万元;3、其余十被告对被告顺彩公司的案涉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4、对被告上海双喜公司、顾凤祥提供抵押的担保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8日,被告顺彩公司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南通分行”)贷款300万元,委托原告向苏州银行南通分行提供保证担保。除顺彩公司以外的其余十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被告上海双喜公司、顾凤祥以房屋向原告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后因顺彩公司未及时还款,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苏州银行南通分行代偿本息元。现原告向借款人追偿,并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方答辩

被告顺彩公司、上海双喜公司、顾凤祥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也承认原告对其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怡龙公司、金源发公司、江丽瑾、顾艳、杨卫、陆凌云、陈平、李刚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海金委担字第(2017)第199号《委托担保合同》、代偿证明、银行通用回单、《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反担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委托代理合同》各一份。

上述证据,本院向十一被告送达,并经当庭质证。到庭的被告顺彩公司、上海双喜公司、顾凤祥对证据无异议;未到庭的被告未以书面或其他方式提出异议。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在本案中有证明效力并在卷佐证。

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5年2月4日,原告和被告顾凤祥订立《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一份,首部载明,鉴于抵押权人将为顺彩公司将向苏州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顺彩公司应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特订立本合同。协议主要条款内容:顾凤祥为顺彩公司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系顺彩公司于2015年2月4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担保业务,主债务最高额3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金信担保公司为顺彩公司代偿的全部债务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顺彩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等。当年1月30日,原告领取了海门房他证字第××号他项权证,证书载明:权利人金信担保公司,房屋所有人顾凤祥,房屋坐落海门街道狮山新村204幢202室,债权数额76万元。

2017年7月28日,原告和被告上海双喜公司订立《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一份,首部载明,鉴于抵押权人将为顺彩公司将向苏州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顺彩公司应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特订立本合同。协议主要条款内容:上海双喜公司为顺彩公司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系顺彩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担保业务,主债务最高额3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金信担保公司为顺彩公司代偿的全部债务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顺彩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等。嗣后,原告领取了沪(2017)嘉字不动产证明第130365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载明:权利人金信担保公司,义务人上海双喜公司,抵押物坐落嘉定区阿克苏路1368号404室、405室,最高债权数额300万元,债权确定期间2017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

2017年7月28日,被告顺彩公司与苏州银行南通分行订立《贷款合同》,约定顺彩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同日,顺彩公司与原告订立《委托担保合同》一份,其中第六条约定: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金信担保公司代偿的,借款人从金信担保公司代偿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金信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同日,原告和被告怡龙公司、金源发公司订立《反担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怡龙公司、金源发公司,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合同》项下的顺彩公司的全部债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及担保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同日,顾凤祥、江丽瑾、顾艳、杨卫、陆凌云、陈平、李刚共同向原告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对上述《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顺彩公司的包括代偿款、利息和其它费用、损失在内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当月31日,苏州银行南通分行向被告顺彩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

嗣后,因顺彩公司未能及时还款,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苏州银行南通分行代偿本息共计元。后,原告向十一被告主张权利未果。

另查明,因本案诉讼,原告与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一审期间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万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系合同当事人自愿订立,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基于《委托担保合同》,原告与被告顺彩公司间存在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在顺彩公司不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苏州银行南通分行要求原告代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向苏州银行南通分行履行了保证人的代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取得了向被告顺彩公司追偿的权利。

《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发生代偿的,借款人自代偿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证人实现代偿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现原告要求被告顺彩公司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自代偿之日起的违约金并承担其律师代理费,该请求与《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内容一致,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基于《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被告上海双喜公司、顾凤祥和原告间存在抵押反担保法律关系,鉴于此,原告要求对被告上海双喜公司、顾凤祥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上海双喜公司、顾凤祥承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照准,但原告的优先权限额以权利证书记载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在原告实现抵押物权后,被告上海双喜公司、顾凤祥有权向被告顺彩公司追偿。

基于《反担保保证合同》,被告怡龙公司、金源发公司自愿为顺彩公司向原告提供保证反担保。现原告要求顺彩公司履行的义务均在合同载明的保证责任范围内,该两公司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顾凤祥、顾艳、江丽瑾、杨卫、陆凌云、陈平、李刚向原告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自愿为顺彩公司向原告提供保证反担保。现原告要求顺彩公司履行的义务均在保证函载明的保证责任范围内,该七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怡龙公司、金源发公司、顾艳、江丽瑾、杨卫、陆凌云、陈平、李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与原告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门顺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海门顺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南通怡龙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市金源发布业有限公司、顾凤祥、顾艳、江丽瑾、杨卫、陆凌云、陈平、李刚对被告海门顺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诉讼费用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阿克苏路1368号404室、405室房屋处置所得价款在3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顾凤祥名下的坐落海门街道狮山新村204幢202室房屋处置所得价款在76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被告南通怡龙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市金源发布业有限公司、顾凤祥、顾艳、江丽瑾、杨卫、陆凌云、陈平、李刚履行上述第三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海门顺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实现上述第四项抵押权后,被告上海双喜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海门顺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七、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实现上述第五项抵押权后,被告顾凤祥有权向被告海门顺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驳回原告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511元,由被告海门顺彩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1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沈健

人民陪审员黄芬

人民陪审员陆建英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瑾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