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10:47
陈慧琳、长沙鱼乐泡泡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执行人陈慧琳与被执行人长沙鱼乐泡泡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周健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湘0121执5524号
申请执行人:陈慧琳,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长沙鱼乐泡泡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泉塘街道漓湘东路昌和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丹。
被执行人:周健,男,汉族,住长沙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慧琳与被执行人长沙鱼乐泡泡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周健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沙鱼乐泡泡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周健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慧琳于2020年10月12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0年10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陈慧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1月3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长沙鱼乐泡泡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周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0月16日和10月19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长沙鱼乐泡泡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周健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鱼乐泡泡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周健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了解,没有发现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慧琳,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1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鱼乐泡泡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周健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陈慧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87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刘建红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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