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18:24
袁华瑶与安同元母婴护理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袁华瑶与被告安同元母婴护理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20)川0181民诉前调2144号案调解未果,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袁华瑶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川0181民初4123号
原告:袁华瑶,女,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安同元母婴护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经营者:马克婷。
审理经过
原告袁华瑶与被告安同元母婴护理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20)川0181民诉前调2144号案调解未果,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袁华瑶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华瑶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袁华瑶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华瑶负担。
审判员 邓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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