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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青与郑州韦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18:24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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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青诉被告郑州韦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延青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韦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事件
刘延青与郑州韦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准许原告刘延青撤回对被告郑州韦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14666号

  原告:刘延青,男,汉族,住址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郑州韦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DLTD1R。

  法定代表人:韦坤。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青诉被告郑州韦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延青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韦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延青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延青撤回对被告郑州韦氏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延青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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