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10:54
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与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卓一公司)诉被告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洛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482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之窗商业广场(Ⅰ地块)办公楼A、B及商业楼号楼1-312。
法定代表人:郭治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云,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蔡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丽,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卓一公司)诉被告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洛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卓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云、被告博洛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徐州卓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日,原、被告就被告的“博洛尼家具集成项目2#办公楼及厂房外墙幕墙装饰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2#办公楼及厂房外墙幕墙进行装饰,工作范围为:深化设计、提供图纸、材料设备供应安装及施工,合同价款为万元,价款支付方式为:(1)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30%合同价款;(2)钢龙骨安装完成、铝板进场支付20%合同价款;(3)面材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30%合同价款:(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5)剩余合同价款5%为质保金,工程竣工满2年后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7月6日支付首笔价款40万元,钢龙骨安装完成、铝板进场后支付万元,面材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2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了价款20万元。工程于2015年9月中旬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但剩余价款(包括质保金)26万元虽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方答辩
博洛尼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现在整体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所以未达到付款条件。
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1日,博洛尼公司与江苏中城工业化住宅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江苏中城公司承包博洛尼公司“博洛尼家具集成项目2#办公楼及厂房外墙幕墙装饰工程”,对2#办公楼及厂房外墙幕墙进行装饰,工作范围为:深化设计、图纸提供、材料设备供应及工程施工等,合同价款为万元,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了具体的价款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30%合同价款作为工程预付款;(2)钢龙骨安装完成、铝板进场,支付20%合同价款;(3)面材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30%合同价款:(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个工作日内,承发包双方办理完成竣工决算,发包人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5)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满后支付剩余结算总价5%质保金。
工程于2015年9月完工,期间博洛尼公司于2015年7月6日支付承包方40万元,于2015年7月16日支付承包方7月16日支付承包方万元,于2015年9月11日支付承包方20万元,于2015年11月13日支付承包方20万元,累计支付工程款万元。
另查,2019年3月,江苏中城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防腐防水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庭审中,博洛尼公司称因原告原因一直未能完成验收,房屋也一直没有使用,项目验收需要建委和规委的审批,但因为最终交付情况与设计不一致,所以无法通过审批,未能验收合格,不满足尾款支付条件,但对此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也无法提供工程图纸证明原告未按照图纸施工。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工程早已竣工并交付给博洛尼公司,质保期也已届满,被告主张因原告原因导致未能完成竣工验收,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其未能举证证明完工之后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了竣工验收及未能通过的原因,也未能证明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故对徐州卓一公司要求博洛尼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州卓一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26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赵燕华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杨赛
书记员苏娜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