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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索艳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10:54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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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洛尼公司)与被告索艳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怡琴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索艳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31,500.00 元
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索艳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500元。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574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蔡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盼盼,北京金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艳明,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洛尼公司)与被告索艳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怡琴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洛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盼盼、被告索艳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博洛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博洛尼公司无需向索艳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索艳明承担。事实与理由:博洛尼公司为合法解除,索艳明在劳动合同中确认签字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附件,并知悉其全部内容,员工手册经过工会程序,博洛尼公司因索艳明在2019年7月5日打架斗殴,违法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经过工会,故为合法解除。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博洛尼公司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守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

索艳明辩称,第一,索艳明于2016年8月18日入职博洛尼公司,岗位为后勤部保安,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第二,博洛尼公司以索艳明在2019年7月5日在库房内与仓配部王斌聚众饮酒后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索艳明认为该依据与事实严重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永清县公安局出具的永公(曹)调解字[2019]0719号《治安调解协议书》,完全可以证实索艳明不存在有聚众打架斗殴的违法违规事实,且索艳明也没有收到过博洛尼公司的解除劳动通知,故博洛尼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严重的违法事实。第三,索艳明认为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出具的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7072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故博洛尼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8日,索艳明入职博洛尼公司,岗位为行政后勤部保安,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博洛尼公司为索艳明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9年7月17日,受伤人王斌与当事人索艳明、高学亮、韩广书签订协议书,记载:“于2019年7月5日晚21:00左右,王斌喝醉后又到保安宿舍找:索艳明、高学亮、韩广书继续喝酒,导致王斌头部受伤住院治疗,现已痊愈。此事产生的费用(医疗费和补偿费)经双方协商后一次性支付给王斌,共计35000元,此费用由索艳明、高学亮、韩广书三人共同承担,从即日受害人王斌不再追究索艳明、高学亮、韩广书三人任何责任。”

2019年7月19日,永清县公安局出具永公(曹)调解字[2019]0719号治安调解协议书,记载:“2019年7月5日晚上21时许,王斌酒后又到保安宿舍找索艳明、高学亮、韩广书继续喝酒,喝酒过程中导致王斌头部受伤。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二、索艳明、高学亮、韩广书自愿一次性赔偿王斌医药费误工费等所有共计35000元;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四、如再发生任何事情与本案无关。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9年9月27日,博洛尼公司出具关于索艳明违纪通报,记载:“索艳明,2019年7月5日星期五在永清库房员工宿舍与仓配部管员王斌等3人一起聚众饮酒后,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导致库管员王斌头部受伤送医治疗,诊断头部伤口缝合4针,王斌报警,索艳明等3人被当地派出所带走调查。索艳明、王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违反了《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制度中第2-4-4第27条之规定,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无礼谩骂、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因此,公司决定给予索艳明、王斌(已于7月31日主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公司保留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利。”索艳明认可2019年9月27日收到该违纪通报。

2019年9月27日,索艳明以博洛尼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000元。2019年11月28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7072号裁决书,裁决:一、博洛尼公司支付索艳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500元;二、驳回索艳明的其他仲裁请求。索艳明同意仲裁裁决,博洛尼公司不同意该裁决,诉至本院。

双方对博洛尼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违法存在争议。博洛尼公司主张索艳明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条的规定,故博洛尼公司按照规章制度与其口头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中员工手册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经人力资源部、副总裁批准后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或恶意恐吓、侮辱同事及领导者。”索艳明认可知悉员工手册的规定,主张其不存在打架的事实,是王斌当时喝酒在他们宿舍摔伤了,因为在他们宿舍受伤的,所以要他们赔钱,博洛尼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解除的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博洛尼公司还提交了王文斌头部受伤的视频、工会文件、工会回执及录音、周建军与王树明的证人证言、公证书等证据,录音中,王斌认可索艳明打他了,他报警了,已经赔偿了。索艳明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博洛尼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博洛尼公司主张索艳明打架斗殴,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故博洛尼公司与索艳明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斌与索艳明、高学亮、韩广书针对2019年7月5日晚上的事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明确了由索艳明、高学亮、韩广书赔偿受害人王斌35000元,永清县公安局对该治安事件出警、调查并出具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录音中王斌认可索艳明打他了,索艳明未对签署上述协议并赔偿王斌款项作出合理解释,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足以认定索艳明存在工作场所打架的事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博洛尼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经人力资源部、副总裁批准后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或恶意恐吓、侮辱同事及领导者”,解除与索艳明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博洛尼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博洛尼公司无需支付索艳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索艳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5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索艳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蒋怡琴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黄冰瑶

书记员都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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