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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10:46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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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牌厨柜公司)与被告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京宏公司)、第三人北京奇伟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事件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1,176,901.00 元
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九百零一元;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8民初21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集和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潘孝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子,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静,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0号密云镇政府办公楼417室-3。

法定代表人:欧阳兵,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奇伟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二华,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牌厨柜公司)与被告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京宏公司)、第三人北京奇伟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被告绿地京宏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裁定驳回被告绿地京宏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被告绿地京宏公司对该裁定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牌厨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子、王雅静及第三人奇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二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地京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金牌厨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工程尾款人民币1176901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31日,被告与第三人奇伟公司签订《北京绿地密云??国际花都精装修住宅项目橱柜供应与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承包人奇伟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发包人北京绿地密云县大唐庄国际花都精装修住宅项目(1-7#、10#、12#、13#、15#)提供橱柜供应及安装服务,制定品牌为金牌厨柜。第三人奇伟公司根据与被告签署的安装合同完成了密云国际花都项目的厨柜供应及安装施工工作,并经过了双方结算确认,且目前已交付被告使用。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至今,第三人尚有1176901元工程尾款未收回。2017年11月28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受让第三人《安装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协议签署后,原告与奇伟公司已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了被告,被告收到通知后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方答辩

绿地京宏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奇伟公司述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我公司与绿地京宏公司签订了橱柜供应与安装合同,工作现已完毕并通过验收,绿地京宏公司未付清全部工程款,尚欠工程尾款1176901元。我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金牌橱柜公司后,金牌橱柜公司通过债权冲抵的形式向我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我公司也通过书面形式向绿地京宏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31日被告绿地京宏公司与第三人奇伟公司签订《北京绿地密云??国际花都精装修住宅项目橱柜供应与安装合同》,后奇伟公司完成了约定工作任务,绿地京宏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尚欠工程款1152130元。2014年7月30日,奇伟公司与绿地集团北京京坤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京坤公司)签订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协议,约定由绿地京坤公司将其所有的商品房抵付绿地京宏公司应付奇伟公司工程款1152130元,因房款总额为1176901元,故奇伟公司另行给付24771元。该抵付工程款协议签订后,绿地京坤公司未能实际履行交付房屋义务。2017年11月28日,原告金牌厨柜公司与第三人奇伟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被告绿地京宏公司对第三人奇伟公司的债权、债权利息及其他法律权利转让给原告金牌厨柜公司,等到原告实际收回债权后用于冲抵第三人就北京绿地密云国际花都住宅项目欠原告的供货款项。2017年12月1日奇伟公司向绿地京宏公司出具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书,并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寄至绿地京宏公司。

上述事实,有橱柜安装合同、橱柜供应与安装合同结算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奇伟公司与绿地京宏公司达成了橱柜供应与安装的承揽合同,奇伟公司完成承揽任务后,绿地京宏公司给付了部分工程款。从奇伟公司与绿地京坤公司签订的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协议可以证明,绿地京宏公司尚欠奇伟公司工程款1152130元。又因在与绿地京坤公司签订的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协议过程中,奇伟公司又多给付24771元,故奇伟公司现享有的债权为1176901元。后奇伟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金牌厨柜公司,且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寄至绿地京宏公司。故对于金牌橱柜公司要求绿地京宏公司偿还1176901元债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主张,因奇伟公司与绿地京宏公司未对欠款利息进行约定,故对金牌橱柜公司对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绿地京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九百零一元;

二、驳回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七千六百九十六元,由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张俊杰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韩丽丽

书记员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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