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10:46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沈爱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爱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伟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04民初2908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轻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X。
法定代表人:林明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伟同,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宾,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沈爱凤,女,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爱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伟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元及利息元(以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的倍计算,暂计至2018年11月10日为×%÷360××283天=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全国知名家纺企业,拥有“黛富妮”“daphne”及图像系列注册商标。原告通过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佛山电视台等电视媒体、报纸、期刊、户外广告、车身广告、灯箱广告等形式进行品牌宣传,并聘请著名艺人关之琳在2006-2017年期间作为自己产品的形象代言人,黛富妮品牌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8年6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08)佛中法民知初字第62号判决书,认定原告使用在床上用品上的第1708781号“黛富妮”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4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授权代理合约书》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品牌加盟合同”)合法有效。特许经营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同意并授权被告在本合约规定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区域内以专卖店方式销售原告指定的产品,根据特许经营合同规约规定条件对产品进行促销宣传。合约有效期限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另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第九条产品的供应和销售约定,被告作为特许经营被授权方即加盟方,应于从发出订单之日起三日内,以现金、电汇、转账的形式支付货款给原告,未支付货款违约而导致原告所有损失由被告承担。原告有权终止本特许经营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规定,追究违约责任,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贰万元并限期于一周内支付货款,如在期限内未支付货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并解除本合约和所有授权。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据原告统计,截止至2018年5月31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元及违约金20000元。此前,原告已多次与被告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沟通催收,但被告直拒交货款。被告均在2018年1月《账款确认函》、2018年2月《账款确认函》、2018年3月《账款确认函》、2018年4月《账款确认函》、2018年5月《账款确认函》签字确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
被告方答辩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1.《授权代理合约书》;2.《黛富妮品牌经销商协议》;3.账款确认函(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4.微信聊天记录;5.律师函;6.还款承诺书。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2有原件核对,且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无原件予以核对,真实性无法查明,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的对话方身份无法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邮递记录予以佐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6有原件核对,且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4年3月1日,被告作为乙方授权代表与原告签订了《授权代理合约书》(下称涉案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甲方为原告,乙方为黛富妮家纺泰顺专卖店,其内容为“第一条授权……鉴于:甲方(本案原告)同意,并授权乙方在本合约规定区域内和合约有效期内以专卖店/店中店/商标专柜方式限销售甲方指定黛富妮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根据本合约规定条件对产品进行促销宣传。……第四条协议期限本合约有效期为壹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在本合约期限结束前1个月,经过双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对本合约进行续签……第五条授权销售区域甲方指定乙方在下述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黛富妮产品:甲方授权乙方于协议期内在中国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不含下属区域)销售黛富妮授权品牌产品。……第七条经营计划及销售年度奖励办法甲方权利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库存、服务质量、财务报表、账册和所有与业务活动相关的事项,乙方需积极配合……乙方义务……乙方须按照甲方店、柜陈列标准执行,乙方不得在黛富妮店销售非黛富妮产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乙方须严格执行甲方的价格体系和价格政策,甲方对产品有统一零售价规定或零售定价范围限定者,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甲方的定价或价格范围限定……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促销和其他宣传活动,如乙方自行开展促销或其他商业活动,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备案……第八条知识产权和品牌维护甲方授权乙方在授权销售区域内享有以下权利:(1)按本合约约定使用“黛富妮家纺”的名称;(2)以甲方加盟商的名义经营甲方产品;(3)在黛富妮店/柜的装修、装潢使用甲方黛富妮品牌商标及相关标识……第九条产品的供应和销售订单及支付(1)乙方订购常规产品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提交订单,订单到达甲方时生效,不得撤销。乙方应从发出订单之日起三日内,以现金、电汇、转帐的形式支付货款给甲方,款到甲方账户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货。如因乙方推迟付款而导致甲方延迟发货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报价方式甲方按统一供货价供货给乙方。所有权转移及运费支付甲方指定之物流公司。乙方指定之物流公司,甲方将乙方订购的货物送至其指定的物流公司后,视为乙方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所有运费及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第十条履约保证金本合约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自保证金到帐后,本合约生效。如乙方能按本合约履行,待本合约终止双方不再续约且乙方履行完本合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后,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如乙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按照本合约第十三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合约中任何条款约定者,首次违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并限期于一周内改善;如未于限期内改善或再犯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如拒绝交纳违约金者或情节严重者将解除本合约和所有授权;以上违约如有发生,乙方须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支付,甲方有权在乙方支付的货款和保证金中扣除,同时甲方随时有权选择以下方式(可多项同时采用)进行处理:(1)发出警告或在全国加盟商范围内通报批评;(2)停止发货;(3)重新指定(收缩)乙方销售区域、收回部分授权销售区域;(4)限期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约定者,甲方可以解除本合约;(5)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6)保证金不予退还,解除本合约。如乙方的保证金已经部分或全部用于抵扣了违约金,乙方须于抵扣之日起七天内重新补齐。否则停止发货。甲乙双方违约对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甲方发送给乙方的通知、函件等均以书面形式并以邮局EMS快递的方式发送至乙方预留地址,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七日内视为送达……第十五条其它约定……本合约附件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协议本身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本合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按本合约第十条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016年9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还款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甲方为原告,乙方为泰顺黛富妮专卖店,其内容为“自2014年8月至今,乙方欠甲方合计金额:元,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壹佰壹拾陆元柒角陆(大写)。为解决乙方资金周转困难,加强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达到共赢的目的,现关于货款的清偿问题,双方达成初步如下协议:……(协议内容为表格)在此期间做到款到发货。若乙方无法按上述还款计划执行,则甲方停止给乙方供货,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被告在落款“乙方”处签名并捺印。上述还款计划约定,乙方需自2016年10月起每月均向甲方偿还一定金额的款项,其中2017年11月30日需还2万元,至此欠款总金额(减去还款金额后)为元,2017年12月31日,乙方需还款4万元,至此欠款总金额(减去还款金额后)为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涉案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一直保持合作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均按照涉案合同执行。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欠款是2014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滚动交易产生,期间原告一直向被告供货,被告有陆续还款,但并没有按照上述还款承诺书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2018年1月开始,原告没有再向被告供货,此时欠款数额为元,之后原告一直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催收货款,但被告不曾再支付货款。
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2017年12月的账款确认函原件一份,其上载明的“未收结余”金额为191062元,确认人签名为“沈爱凤”。
另查明,“泰顺黛富妮专卖店”未经工商登记注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涉案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根据该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约定,该合同应为特许经营合同,故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案合同“乙方”虽载明为“泰顺黛富妮专卖店”,但该名称未经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被告作为授权代表签署了涉案合同,且被告以还款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了还款承诺书,原告主张被告为涉案合同履行者,被告未有抗辩意见,故本院认定涉案合同主体应为被告。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涉案合同,应视为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书面续签,但根据还款承诺书可知,双方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原告称期间双方仍依照涉案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对此未有抗辩意见,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采信,认定涉案合同事实上已得到续签,双方均应遵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未偿还及被告是否需向原告支付利息、违约金的问题,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是否拖欠货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016年9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还款承诺书,被告确认其尚欠原告货款元,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元未偿还,该数额低于还款承诺书被告确认的金额,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确认的欠款已偿还完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采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具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原告根据涉案合同第条款的约定主张被告构成违约,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其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被告需先付款再发货,其2017年在被告尚欠货款的情况下仍向被告供货,故可认定双方已变更了涉案合同第条款关于支付货款时间的约定,但是,涉案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及时支付货款应是其合同主要义务,且其于2016年9月23日与原告签订了还款承诺书,其应依约支付货款,但其未能及时支付,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根据涉案合同第条款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利息的问题。原告主张的利息实为逾期付款的损失赔偿,上文本院认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性质主要为补偿性,亦旨在弥补被告违约导致原告的损失,本案中,被告的违约表现为延迟付款,故该违约损失亦属于逾期付款损失。原告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所致的损失通过合同约定而获赔的违约金得以弥补,其要求被告在违约金之外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爱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
二、被告沈爱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13元,由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05元,被告沈爱凤负担4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陈***
人民陪审员林炜珊
人民陪审员张球玲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霍智超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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