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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18:12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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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226,926.00 元
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陈丽蔓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72082元,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3民初3606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830栋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835933。

法定代表人:张文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璐,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琼,女,199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系单位员工。

被告:陈丽蔓,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璐、林丽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蔓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15819元、经营服务费46602元、电费9481元、促销费263元、施工费240元、刷卡费114元,合计17251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902元(暂计至2019年9月12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51344元不予退还;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撤场的搬运费损失3500元;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依据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深圳市××××北路笋岗仓库区830、831号233商铺,用于经营美度空间商品,租赁面积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交付场地并提供经营服务,被告也入场开始经营。自2019年2月起被告就开始拖欠租金、经营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未履行支付义务,并且在合同到期终止后未按时撤场搬离。被告以上行为构成合同的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方答辩

被告陈丽蔓未答辩。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房屋租赁合同(附件)》,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北路××岗仓库区××、××号房屋,租赁面积平方米,月租金18168元,被告应于每月租期起始日的30日前向原告交付租金。租赁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原告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被告收取两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36336元。被告经原告批准后进行施工、摆场或撤场,原告按照被告实际作业时间收取相应的治安、公共设施使用等费用。合同面积1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的60元/小时。合同终止后,被告应于当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被告以每一个月为一期按建筑面积向原告支付经营服务费,每期经营服务费为7767元。每期经营服务费须于当期起始日的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经营服务费的,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时被告须向原告支付首期经营服务费7767元,支付经营服务费保证金15534元。如被告未按时交纳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经营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商品质量保证金等各项应交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交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如拖欠应缴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经营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商品质量保证金等费用)二十日以上(含二十日)或出现2次逾期支付前述应付款项的为根本违约,原告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除不予退还被告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外,还可视情况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确认签订合同后,收取被告履约保证金合计51344元。

二、原告主张被告自2019年2月起拖欠租金、经营服务费、电费、促销费、施工费、刷卡费等费用,截至2019年9月,合计拖欠租金115819元、经营服务费46602元、电费9481元、促销费263元、施工费240元、刷卡费114元。其中施工费是因被告于2019年5月15日晚更换门头玻璃施工1小时、2019年7月8日晚更换样板施工2小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因被告欠付租金等费用,原告曾多次向被告送达《违约警示函》,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费用。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为清场支付搬运费35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房租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向被告交付租赁房产,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促销费、刷卡费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施工费根据合同约定每小时收费60元,被告施工3小时,产生的费用应为180元,对原告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经营服务费、电费、施工费合计172082元。原告请求被告以每月欠缴金额为基数自上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虽符合合同约定,但该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调整为年利率6%的标准。即以68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692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739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731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742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731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748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42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请求不予退还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该保证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且按照前述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予以抵扣。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撤场搬运费35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丽蔓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72082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以68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692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739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731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742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731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748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42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保证金51344元从前述金额中予以抵扣。

二、被告陈丽蔓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撤场搬运费35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8元,由原告负担828元,由被告负担4000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经预交,被告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张琼

审判员曾燕丽

审判员林显志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南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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