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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18:11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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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187,858.00 元
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霞于2016年8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附件)》解除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3民初607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830栋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835933。

法定代表人:张文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金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丽霞,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2016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于2017年8月13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经营服务费、电费等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42344元(暂计至2017年8月13日);3.判令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月欠缴租金及经营服务费总额为基数,从每月6日起算,分别暂计至2017年8月13日约为元,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原告不予退还被告租赁保证金45514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深圳市××××北路笋岗仓库区830、831号四楼429A+430号商铺(以下简称涉案商铺),用于经营“红木源”品牌家具,租赁面积总共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当期起始日的30日前将当期租金、经营服务费足额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未按期支付,每逾期一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欠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交付场地并提供经营服务,被告也入场开始经营。自2016年4月起被告就开始拖欠租金、经营服务费、电费、广告费等其他费用。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未履行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拖欠原告租金、经营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相应费用。请求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方答辩

被告陈丽霞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租赁合同及其附件、违约警示函、催款通知书、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及EMS邮单为证,被告未举证、质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原始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特征,且能与原告陈述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原、被告于2016年8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涉案商铺,租赁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22757元、经营服务费为9452元,租金及经营服务费应于当期起始日的30日前将当期费用付清;逾期支付上述费用,则应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拖欠应交款项二十日以上(含二十日)或出现2次逾期支付前述应付款项的,视为被告根本违约,原告有权随时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含租赁保证金和经营服务费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原告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租赁保证金44514元和经营服务费保证金18904元。2.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被告发出《违约警示函》,上载被告截止2017年5月30日已拖欠租金及经营服务费67707元。此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7月15日、7月21日先后向被告发出11份《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及时清缴未付款项及滞纳金,上述文书均有被告本人或其专柜店员签收。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身份证住址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邮件于2017年8月13日由“彭木生”签收。3.原告主张,违约金按欠缴租金和经营服务费总金额,从每月6日起算。截至2017年8月13日,被告欠缴的2017年4月的租金为22757元、经营服务费6910元,合计29667元,违约金为元(29667元×%×130天);欠缴的2017年5月的租金为22757元、经营服务费9452元,合计32209元,违约金为元(32209元×%×100天);欠缴的2017年6月的租金及经营服务费总金额同上,违约金为元(32209元×%×69天);欠缴的2017年7月的租金及经营服务费总金额同上,违约金为元(32209元×%×39天);欠缴的2017年8月的租金为9543元、经营服务费3964元,合计13507元,违约金为元(13507元×%×8天);综上,截至2017年8月13日,被告欠缴的租金总额为100571元、经营服务费总额为39230元。加上欠缴的电费总额2520元(5月831元+6月858元+7月831元),以及2017年6月刷卡费23元,合计欠费总金额为142344元。欠缴的2017年4-8月违约金为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及其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交相反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被告承租涉案商铺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应承租费用,确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自被告收到其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2017年8月13日)起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45514元、要求被告支付截至当日的各项欠缴费用共计14234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的租金及经营服务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合同依据,计算方式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17年8月13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元。自2017年8月14日起,被告仍应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以欠缴租金及经营服务费总额139801元(100571元+3923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霞于2016年8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于2017年8月13日解除;

二、被告陈丽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8月13日欠缴的租金100571元、经营服务费39230元、电费2520元、刷卡费23元,共计142344元;

三、被告陈丽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经营服务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7年8月13日为元,自2017年8月14日起,则以13980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陈丽霞退还租赁保证金455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061元,由被告陈丽霞负担并迳付原告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陈莹颖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张颖仪

书记员王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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