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0 14:14
善元达(苏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镇江珂美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镇江市大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善元达(苏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珂美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镇江市大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苏1183民初3425号
原告:善元达(苏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新纬路。
法定代表人:夏广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珂美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243省道陈塘段。
法定代表人:娄亚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市大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到句容市边城镇243省道陈塘段。
法定代表人:娄亚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善元达(苏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珂美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镇江市大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善元达(苏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颜 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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