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善元达(苏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镇江珂美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镇江市大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善元达(苏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镇江珂美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镇江市大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2021.07.30 14:14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6
摘要:

原告善元达(苏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珂美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镇江市大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善元达(苏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镇江珂美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镇江市大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准许原告善元达(苏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苏1183民初3425号

  原告:善元达(苏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新纬路。

  法定代表人:夏广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珂美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243省道陈塘段。

  法定代表人:娄亚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市大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到句容市边城镇243省道陈塘段。

  法定代表人:娄亚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善元达(苏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珂美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镇江市大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善元达(苏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颜 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文秀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